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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从2008年起,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增加至11天,除了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但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员工加班,按照“三薪”或“两薪”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新增设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却“不认”,没有按规定给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在“长假”和“小长假”期间,按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不同,员工如果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分别支付3倍及2倍工资。刚刚过去的端午小长假中,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6月6日(端午节);另一类是休息日,即6月4日、5日。用人单位在6月6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6月4日、5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1320元。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即每月1320元,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0÷21.75天×300%×1=182元;休息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0÷21.75天×200%×1=121元。如果该名员工整个端午假期都在加班,加班费总计为:182×1+121×2=424元,这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整个端午假期都在加班,拿到手的总加班费不得低于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