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酷暑天气已经来临。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中暑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对因工中暑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医疗救治,直至康复。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医疗不及时产生其他疾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要加强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5月至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必须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5元至8元标准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范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