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试用期可以索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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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添加日期:201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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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碎月”的困惑:
我与2010年7月去一家公司上班,应聘的职位是过程开发,入职时的职位却是设计开发(我之前没有做过设计),签的是三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的月薪是4000元,转正后为4500元。
3个月后,公司的人事和部门领导觉得我能力有限,决定给我降薪转正,但公司没有说我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结果公司的领导不同意给我转正,在我入职后的第5个月,即12月要求我签了一份同意延长试用期的说明。
到了快6个月的时候,公司通知我,说我的设计水平达不到工程师的水准,要我主动辞职。人事部没有人找我谈离职和工资的事情,在部门领导通知我后,就没收了我的电脑,断掉了我的宿舍网络,逼我走人!
我今天重新看了一下所有档案,发现了如下问题:
(一)我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是合格的,但是由于总经理不同意被退回(开发部和人事部已经签核同意降薪转正,我为了多学技能,也同意了)。人事部和我商量让我写一个自动延长试用期的说明,因为已经超出劳动合同签的3个月试用期。但是这份说明上只有我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签名和盖章,也没有各执一份。而且公司在离职协议没有签完之前,是否可以没收我的工作电脑和断了我的宿舍网络?
(二)我现在拿的是协议转正的工资3800元,而公司通知我离职,也是按照试用期内来处理的,即提前3天通知我离职。(延长试用期应该按照月薪4000元来发我的工资,可以提前3天通知离职;如发3800元月薪应该是协议转正的工资,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出现分歧了。)
(三)在我工作3个月的时候,公司总经理以我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与车间的人闲聊为由拒绝为我转正(但这是莫须有的罪名)。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要有确实的理由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法有规定,延长试用期无正式协议,可以索赔超过试用期的月薪补偿。请问我这样算来是超过了几个月?应该补偿几个月?是按试用期工资补偿还是按转正工资补偿?
(四)现在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1.三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实际上公司已经签了证明我合格的转正协议;2.我的设计水平有限,考核不合格。但这项我早在应聘时候就说明过,我是做过程开发不做设计开发的。根据劳动法这也不能作为一个理由来解聘啊。
(五)这个公司无加班费,加班还要自己掏钱吃晚饭。
请专家帮我分析一下我的情况,谢谢!
你们公司的很多做法是错误的。对此,我们就以下几个问题来分析一下:
(一)离职手续
我们先不讨论是否可以让你离职的问题,单说单位办理离职,就存在一些问题。据你所述,部门领导担当了通知的角色,通知你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同时没收了你的电脑,撤除了你的宿舍和网络。这样的离职手续不够正式。至少你要向单位索取一份书面的通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单位在未来说你是自己旷工导致的辞退。同时,单位应当有离职交接手续,包括部门内的工作交接、行政交接、财务确认,以及最后人事出具离职证明。
(二)试用期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法又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所以绝对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的观点,是不对的。
用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试用期。当然延长后的试用期总共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设立六个月的试用期。不过,你们单位的手续又存在问题。
人事让你自己写了一份延长试用期的说明,没有双方签章,也没有一式两份,是否可以认为是变更劳动合同,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过你也要作好准备,毕竟单位在说明上盖个章很方便,届时就形成了协议。至于没有一式两份,单位只需要说已给过你一份,你自己没拿出来,或者你自己遗失了,就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因此,对于试用期延长是否有效,单凭说明不是合同的论点,存在很大变数。最坏的结果是,六个月的试用期最终得到法律认可。
(三)转正协议
你说你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转正工资是4500元/月,可是后来又签署过一份转正协议,工资是3800元/月。但现在又有问题是,你没有转正,还写过了延长试用期说明。如何看待他们的关系呢?我们要看转正协议你手上是否有证据?如果你有协议,或者有其他签订转正协议的证据,那可以认为你已经转正,而且工资确实也是按照转正协议上约定的3800元/月来发放的。这样,你的转正事实就可以得到确认。
(四)解除理由
如果认可你的试用期是六个月,那你试用期到期前,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说你当时应聘的时候只是做过程开发,并非应聘作设计开发。双方各有说辞,这要看单位是否可以证明他们的岗位是做设计开发的。如果可以证明,那你就比较被动,你需要证明你们当时确实协议确定过程开发的你也招,相反如果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招聘的是设计开发,那他们没有理由以你不符合设计开发人员的要求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五)加班
虽然开发人员加班是普遍现象,但是从法律上严格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作为加班处理。不过你要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你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仲裁法院都很难支持你的观点。至于吃晚饭,这个是单位自己决定是否给予,如果你们单位有制度,做到晚几点提供晚饭,那就应当提供,如果没有制度,不给吃晚饭是不违反法律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