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资能作合同期满奖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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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添加日期:201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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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霄海的困惑:
去年底我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考虑跳槽。但是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上有这条规定:“工资中有一部分钱是合同期满奖励”。就是说在这三年内,你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作为合同期满奖励的,如果你没有在公司干满三年,那么公司给你发了多少个月的工资,在三年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你离职的话,就要给公司返回那部分作为合同期满的奖励的钱。而且当时我签合同时都是公司先让签了名再填的工资,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不缴这个钱?谢谢专家指点。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允许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条件、方式等相关内容,但是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劳动报酬有一个特殊约定:一部分工资的名义不是对你提供劳动的报答,而是对你完整履行三年劳动合同,不提前离职的奖励。这是法律允许的,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部分性质作出自行的约定,无可厚非。但是这部分奖励的给予方式着实奇怪,它不是在约定条件满足时才给予,而是每月正常发放给员工,当成每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假设员工要提前离职,则需要将这部分提前给予的奖励返还给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达成奖励的条件。乍一看还真有道理。但是阿克认为,这笔所谓的奖励本质怎么看都跟违约金一样。
所谓违约金,是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想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约金可谓在中国大陆使用得风生水起,是单位约束劳动者不随意辞职的有力武器。可惜,有些公司利用自己招聘的强势地位,迫使应聘者签下违约金的条款,导致社会口碑很差。所以《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痛下杀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这一条款。
但是违约金确实也对某些有实际需要的单位有用。比如说,一些单位出钱给员工去外国培训,当员工学成归来,不干了。如果没有违约金的约束,容易挫伤单位出资的积极性,根本上却害了员工。所以《劳动合同法》一方面禁止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另一方面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专项培训,和设立竞业限制这两种特殊情况开了口子,允许合同中设立要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如今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法设立违约金。所以有些单位也想方设法在文字上玩起了把戏。你遇见的这份劳动合同,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设计这份合同的人设法将违约金穿了马甲,美其名曰合同满奖励,体现其合同做满就有,合同做不满就没有的特点。不过这却掩盖不了事先当月薪发放,事后触发条件才需返还的本质。
我们要清楚得认识到,每月公司无论以什么名目支付的货币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奖金、津贴、补贴等等,甚至于现在有些公司给予员工定额报销通讯费、交通费,一旦查实,也要算入劳动报酬。如果约定将已发放的劳动报酬在未履行完劳动合同时要退出来,这实质就是让劳动者将自己已获得的劳动报酬赔偿给单位,这与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是无效的。你不必将这部分所谓的“奖励”退给公司。
如果公司希望留住员工,不妨设立真正的劳动合同期满奖励。当劳动者履行三年合同期满,仍然同意续约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这倒是对劳动者有真正的激励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