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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期约定要不要赔?

网友悠然星月的困惑:

    公司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如果员工试用不合格,被公司辞退,是否还需要赔偿专项培训费用呢?

网友城中农人的困惑:

    我是08年2月通过猎头公司的招聘来到现在这家公司的,当时的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今合同期未满,合同里面有一条是这样: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的话,员工需要赔偿公司当时为了招聘而支付给猎头公司的所有费用,此条款是否合法?假如我要在合同期未满的条件下离职的话,如何才能规避此项赔偿?

答复:]

    你们两位的问题都是关于离职赔偿的,阿克在此一并回答。

    因为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利要求员工赔偿的,大概只有违约金或赔偿金了。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需要按照约定所支付的金钱。而赔偿金是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对自己违法或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作的赔偿。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赔偿金额是约定的,后者则是实际发生的。

    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大突破是对用人单位设立违约金的严格限制。其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阿克注)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阿克注)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城中衣人面临的猎头费用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件,所以这一赔偿不是违约金,而是赔偿金。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劳动合同法》举例了两种典型的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除这两种情形以外,员工违法或违反约定给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单位也可以要求其赔偿,如员工因自己的过错损坏了单位的贵重仪器。不过,大家需要注意这里的措辞,员工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时候,才需要向单位支付赔偿金。什么是违法解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要求呢?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发现:“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城中衣人只要做到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解除了。

    回到悠然星月的问题。如果你面对的是赔偿金,同城中衣人的问题一样,没有违法或违反约定的事实,不会有什么问题。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倒可以设立违约金。不知道你们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有此明确的表述?假设确实是违约金,员工因试用不合格被公司辞退,并非员工自己辞职,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是员工想辞职,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员工也没有必要赔偿给公司任何费用。(完)